法官認為舉證不足
〔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、吳俊鋒、姚岳宏/綜合報導〕台南市歸仁分局林姓警員對戴姓女騎士開闖紅燈罰單,戴女要求出示違規照片或影片,林員嗆說「我的眼睛就是攝影機」,仍開罰1800元,戴女不服提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警方沒有科學儀器佐證,舉證不足,判戴女免罰。
戴姓女子表示,她103年4月11日下午,騎機車行經台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與長興路87巷口時,被林姓警員攔停,表示闖紅燈被拍到。
女騎士稱當時是黃燈
戴女解釋,行經路口時是黃燈,詢問是否能調閱監視畫面確認,林員沒提出違規相片或影片,還向戴女說「我只有說我拍到了,並沒有說我拍到妳闖紅燈,我的眼睛就是攝影機。」並要求在通知單簽名,戴女拒絕,仍製作罰單開罰。
戴女提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處分。監理單位以警員發現戴女闖紅燈當場攔停開單,乃公務員基於職務權力所做的行政行為,若一切行政行為都需預留證據,國家行政恐窒礙難行。
但法官認為,行政機關欲處罰人民,須證明有違法事實,全案在沒有科學儀器輔助下,實在無法排除視覺誤認、誤判可能,很難直接採信員警說法,判罰單取消,戴女免罰。
歸仁分局指出,之前有員警勤務中看到機車闖紅燈,因無法即時蒐證而未舉發,卻遭目擊民眾投訴不作為。
未來執法加強蒐證
林姓警員是在巡邏時發現戴女違規,立刻加以攔查,並非定點取締,當然沒能即時攝錄,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,沒規定當場攔查,須輔助錄影、照相,未來仍會請同仁執法時加強蒐證。
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昨說,尊重法官判決,但強調這並非統一判例,他說交通違規常是「一瞬間的事」,目前民意不支持路口監視設備作為佐證,當然有科學儀器最好,但也支持警方可以「證人目擊」方式舉發交通違規,但警員須謹慎查證,不要錯誤舉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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