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姓工程師數度在台鐵電聯車上,對同一名女高中生伸鹹豬手,其中一次還摸到另名梁姓色狼的手,梁後來獲判緩刑;游一年後又對少女動手,少女淚眼婆娑向乘客呼救,警方獲報當場逮捕他。
檢方認定他曾以手指侵入少女私處得逞,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,求刑五年半;一、二審法官均認為,少女穿著高中體育服,明顯能看出尚未成年,游一再侵犯造成對方身心受創,依三個強制猥褻罪及一個強制性交罪重判七年二月徒刑,仍得上訴。
判決指出,四十二歲游姓男子擔任工程師十年,平日自新北市鶯歌搭區間車到台北車站,再轉乘捷運到國父紀念館站附近上班。住桃園的少女因就讀台北市高職,也搭區間車上學。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某日上午,游在電聯車上藉擁擠人潮緊靠少女,另以手提背包掩護,伸手在少女運動褲外撫摸。
少女因是首次遇到色狼,不敢呼叫,便伸腳猛踩游的腳並推撞反抗,到校後哭著打電話向家人求助;因少女不知色狼身分,家人只能教她防範措施。
同年月廿三日上午,游再度在電聯車上對站立著的少女伸狼手,更將手指插入少女下體。
少女淚眼望向旁邊婦人,但婦人沒協助;她當天放學不敢坐車回家,家人安撫後,委託友人護送返家。
半個月後,游再伸鹹豬手,竟摸到另一個梁姓男子的狼爪。
少女同時遭二人「上下其手」,返家崩潰;少女家人氣憤報案並調閱監視器畫面,隔天陪少女搭車,揪出梁交由檢警究辦。
梁害怕老婆生氣,跪求少女原諒。雙方以八萬元達成和解,法院將梁判刑一年、緩刑四年確定,游則銷聲匿跡一年。
二○一一年十一月廿二日上午,游再度下手。
少女趕緊傳簡訊告訴家人「我遇到第一個變態,他在旁邊又摸我」,另轉頭哭著以唇語「他摸我」向身旁女乘客呼救,女乘客大喊「有色狼」,報警逮捕游。
游否認犯案,也不願與被害人和解。
不過梁姓男子及女乘客出庭指證,且少女有寫日記習慣,法官依據日記「遇到變態哭死了」等內容及證人指述,認定游四度侵犯少女,痛斥他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單身女子人人自危,惡性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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