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姓男子到台中知名酒店消費,替擔任公關小姐的妻子衝業績;他隱瞞兩人關係,還用假名簽本票結帳,事後賴帳挨告偽造有價證券。
他辯稱用偏名簽帳不觸法,一度獲判無罪,但最高法院認為他的偏名沒公眾知名度,本票轉手後找不到人兌現,昨天判刑一年八月定讞。
據了解,林姓男子(卅七歲)挨告後,已歸還三萬多元消費款,也因故和妻子離婚。
法院判決指出,林姓男子為了幫任職酒店的妻子衝業績,常去點妻子坐檯,兩人對酒店隱瞞彼此關係。
二○一一年一月廿八日,林到酒店點妻子坐檯,結帳時以假名「黃威」簽本票三萬七千五百元付帳。酒店黃姓女經理先墊付再催討,林賴帳,被黃女告上法院。
林挨告後付清欠款,並主張他用「黃威」偏名出入酒店、PUB等場所,就像藝人和作家用藝名或筆名一樣,大家都知道黃威就是他;何況他沒躲債,已付清欠款,法律沒有規定用偏名簽本票犯法。
一審判林無罪。台中高分院則認為,藝人與作家等特殊行業從業者常以藝名、筆名代替本名,因長期使用具有社會知名度,也有辨識度,但林只在點妻子坐檯才使用「黃威」,萬一本票轉讓他人,林故意賴帳,持票人將無法找到「黃威」兌現,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一年八月。林上訴,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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