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中心/南投報導
一名男子日前找國中同學,對方當時不在家,他便向同學母親稱說借用廁所;不料他上樓後,見到同學有身心障礙的妹妹,獨自一人待在房間,竟然將她強推到床上性侵得逞。
男子事後和對方達成和解,並賠償55萬元,法院判他有期徒刑10個月。
法院判決指出,該名23歲的男子,2013年7月某日,他到南投縣草屯鎮找國中同學,正好對方當時不在家,而他一時尿急,便向同學母親稱說要借廁所,對方允諾,男子便獨自上樓。
男子上樓後,見同學的妹妹在房內看報紙,頓時色心大起,竟將對方推倒在床性侵得逞。
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被害人是身心障礙者,遭性侵時無法即時抵抗,也不懂呼救和拒絕,事後男子從容離開,被害人才向母親哭訴;母親一聽立刻報警處理,警方逮捕後將他移送,檢方依法起訴。
法院一審判處男子1年8個月徒刑,他不服提出上訴,他辯稱自己曾和對方交往一段時間,當時上樓看到被害人自己一人在房內,才會一時情不自禁擁抱對方,且對方沒拒絕,才會發生性關係,絕非性侵;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男子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,並且賠償55萬元,法官之後改判他10個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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