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1月3日 星期日

行政機關認定自治條例違憲?藍委:不是政院說了算

 

立法委員李貴敏。聯合報系記者王宏舜/攝影

立法委員李貴敏。聯合報系記者王宏舜/攝影

行政院昨天表示,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乙型受體素零檢出規定今起原訂者無效、新訂者不予核定,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今天表示,行政機關哪有資格認定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憲法、法律等規定,地方制度法明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得聲請司法院解釋,「所以哪裡是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?」

李貴敏在臉書上表示,各縣市政府「萊劑零檢出」的地方自治規定,雖然行政院宣布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而無效;但行政機關哪有資格認定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憲法、法律等規定?所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才明定,「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得聲請『司法院』解釋之,所以怎麼會是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呢?

李貴敏說,中央機關訂定的「萊劑容許量」是以不超過特定ppm為準,所以地方政府訂定的「萊劑容許量」如為0,也還在政院所容許的特定ppm範圍內,又怎麼有牴觸問題?更何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曾認定,地方機關是可以訂定比中央機關嚴格的規範。

李貴敏說,就連中央政府機關,例如內政部在2016年8月10日內授消1050428185號函釋提到,「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,得制定較中央法規更為嚴格之自治條例」,可見,各縣市地方政府基於因地制宜的政策考量,並為有效達成維護地方人民的身體健康,於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轄內豬肉不得檢出萊劑,明顯屬於維護公益之必要手段且符合大法官釋憲解釋意旨。

李貴敏說,這樣說來,地方政府的公務員依據地方自治規範執行法令,又怎麽會有「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」而使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?看來中央部會真是霸道,連恫嚇手段都端上檯面,目的不過是製造壓力與寒蟬效應,讓地方政府官員心生恐懼,而放棄維護民眾食安的職責。

沒有留言: